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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辛**,山东******律师。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参加完其战友陈*婚礼。2019年8月1日23时40分许以看病住院为由来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急症科大厅,在没有带足现金的情形下,强行要求医院看病和住院,因看病住院未果滞留于急症大厅至次日凌晨2时许。滞留期间在大厅里将自己的户口簿、退伍证、身份证、手机、烟等物品随意摆放于大厅人行道地面上,被多人报警,因医院保安人员制止不力,在被随后处警的公安民警准备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辛某某挣脱民警控制,朝急症科输液室114室奔去,在114室内随意打砸椅子、输液管、天花板等物品,造成病人及其他人员慌乱逃离,后被民警喷洒催泪瓦斯。被喷后被告人辛某某逃出医院大楼并将人民医院停车场内一辆车牌为湘G05659的救护车抢走,由市城区天门路、教场路、子午路经三角坪,随后从张家界西收费站冲卡上张花高速后逃跑,行驶至湖南省常德市境内高速公路上被常德高速交警控制抓获。经对被告人辛某某精神病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被鉴定人为辛某某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接警执勤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现场照片、尿检报告、临朐县****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王**,尚**、江**、高*、覃*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时具有部分认知能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辉

2020年1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场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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