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17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26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由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15时许,在安丘市**镇**村村东水库南岸,被告人辛某某伙同鞠某某、冀某某无故殴打正在伐树的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期间被告人辛某某用斧头将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划伤,并将被害人李某乙油锯扔进水库,被损坏油锯价值为1700元左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龙
检察官助理:周小妮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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