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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228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街道********号,居住地为宝坻区**街道**大道诚品嘉园15号楼2门803号。2015年6月1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宝坻分局拘留十日,2015年10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份,天津市宝坻区政府为改善城区规划环境,决定对宝坻区**街道**村进行搬迁改造,并出台相关搬迁政策,被告人辛某某对政府搬迁政策不满,并向政府提出补偿其3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和经济补偿的无理诉求。2012年11月16日,宝坻区房地产管理局下达津坻房拆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要求辛某某家限期完成与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后辛某某家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前述房屋拆迁裁决书。2013年3月8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下达(2013)宝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后辛某某家又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一中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政府拆迁办依法拆除辛某某家房屋,辛某某未达到其无理诉求,自2015年6月中旬至2017年12月中旬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住房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地非正常上访,向宝坻区政府施压。

2017年12月中旬起至12月29日期间,在政府工作人员对辛某某维稳工作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多次到宝坻区**街道办事处食堂用餐,并从食堂带走食物供其家人食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18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含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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