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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亭市,住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2016年11月1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华亭市公安局治安罚款100元;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8月21日被释放,同年8月22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与家人在华亭市东华镇文化街八仙桌饭店内吃饭喝酒时,因其打碎饭店的茶水壶,饭店老板闫某甲的妻子朱某某要求赔偿,辛某某不满遂抓住朱某某胳膊,闫某甲劝阻时,辛某某掐住闫某甲脖子在其脸上打了几巴掌,又将闫某甲扑倒在饭店大厅,拿水壶殴打闫某甲时被他人劝阻并拉出饭店,被告人辛某某又继续追打闫某甲,并跳起将饭店窗户前闫某甲的父亲闫某乙一脚踏倒在地,致闫某乙肋骨骨折住院治疗。经华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向被害人闫某乙赔偿损失6.6万元并取得闫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谅解书、收条、当场处罚决定书及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辛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摆凤琴

检察官助理:章玺龙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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