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210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及其丈夫叶某某(另案处理)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办**东侧共同经营**发廊长达十多年。自2013年初开始,辛某某及叶某某多次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发廊内卖淫,每次从中收取30元提成,每天非法收入约100至200元。2014年8月19日22时许,公安人员对**发廊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两名卖淫女青年及两名嫖娼男子,并从**发廊的收银台抽屉内查获爱丽丝牌安全套18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避孕套及嫖资;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余某甲、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其经营的发廊内多次容留多名卖淫女青年提供性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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