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开始,被告人辛某某在其位于广西桂平市**镇**街**号的家里,容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二楼从事卖淫活动,分别以30元每日租给上述两人,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被告人辛某某家查处,当场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伟静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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