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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附**号,住西峡县城区**大道**公司家属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1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9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吸毒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月**日夜,被告人辛某甲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西峡县城区**路**公司家属院家中吸食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月**日凌晨,被告人辛某甲容留李某某、邹某某在其位于西峡县城区**路**公司家属院家中吸食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月**日下午,被告人辛某甲驾驶车辆行至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北约50米公厕附近停车位,后容留李某某、邹某某在其驾驶车辆内吸食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 、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邹某某、杨某某、曹某某、贾某某、辛某乙证言,被告人辛某甲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雄

检察官助理:王  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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