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辛某某等人驾驶三轮车到行某某**乡**村河道内准备采砂,**乡政府执法队员钱某某、李某甲等人赶到现场阻止人们非法采砂时,辛某某、李某乙等人拒不配合工作,实施了用石块砸向执法队员和执法车辆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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