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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辛某某等人驾驶三轮车到行某某**乡**村河道内准备采砂,**乡政府执法队员钱某某、李某甲等人赶到现场阻止人们非法采砂时,辛某某、李某乙等人拒不配合工作,实施了用石块砸向执法队员和执法车辆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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