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昆山市**镇**小区**幢**室 (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辛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D****小型普通客车从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路行驶至黄浦江路口,见警察检查闯关逃逸;后驾车沿天鹅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玫瑰路路口东侧与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被告人辛某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沿天鹅路行驶至玫瑰路口左转弯时逆向与李某甲驾驶的号牌为苏E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辛某某再次驾车逃离现场,行驶百余米后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行驶,而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辛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9日、10月14日,被告人辛某某分别向被害人李某甲及被害单位昆山市**安全设备公司赔偿人民币6800元、7000元,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辛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路面监控、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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