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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桂******小轿车沿着世纪大道由惠安县螺阳镇往螺城镇方向行驶,行驶到惠安县**道华尔国际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6.3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号小轿车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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