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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0时30分许,驾驶员辛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泉高速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后,又将路边防护栏碰撞,防护栏被撞倒后又将前方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轿车刮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辛某某被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236.0mg/100ml。后于永登县人民医院对辛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乙醇)含量为192.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92.1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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