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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醉酒驾驶鲁L0****号牌小型汽车,沿莒县文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沭河公园路段处,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口头询问后,其承认饮酒驾车,民警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抽取静脉血化验乙醇含量。经鉴定,被告人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5mg/100ml。

犯罪事实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贾芮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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