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78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庄**号)。2010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6月1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历城一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飞跃大道路口北侧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因被告人辛某某的驾驶证已被注销,其使用他人的驾驶证应付交警检查,后被交警部门发现。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辛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36306****);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1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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