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务工,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20时20分,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皖****牌小型轿车在临泉县**镇“**”桥由西向东右转弯上S328省道时,与牛某某驾驶沿S328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皖******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系抓获归案。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