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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2年4月14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7月10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蒙A****U号小型客车,自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吕官屯村住处出发,沿乡村公路行驶至静青公路交口吕官屯地道洞附近。后被告人辛某某主动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将辛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辛某某否认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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