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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辛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一起在巴中市巴州区**镇**村一社辛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午饭后,辛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Y*****的小型汽车,搭乘杨某某等人从巴中市巴州区光辉镇哨台村一社出发,往盘兴物流园方向行驶。同日15时许,辛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巴州区南环线施工路段(尚未交付使用)时,因通行问题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纠纷,工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辛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2mg/100ml。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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