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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系赤峰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H****号黑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沿红山区锡伯河南大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昭乌达路交叉路口东100米处,与马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沿南大坝北侧岔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进入大坝路时相撞,致马某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辛某某报警,随后被带至赤峰市第二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9月12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当日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lmg/100ml,属醉酒。

2019年9月23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辛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网上查询其他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据;2.被告人辛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洪刚

检察官助理:白丽敏

2020年8月26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15096****;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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