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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K****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从长寿友谊大酒店出发,沿重庆市长寿区桃兴路往顺风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中央公园路段时,车辆碰撞公路边的路沿后倒地,导致辛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处警民警于当时20时30分许将辛某某带至长寿区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后封存送检。经检测,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mg/100ml。

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辛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抽取被告人辛某某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丁  胜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联系电话:1511193****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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