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5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渝A9****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出发,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上行方向940KM+000M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车辆等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拨打交通服务热线后赶到现场,辛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但未向执法人员如实供述自己饮酒的事实。
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7mg/100ml。
2020年10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对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婧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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