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路**段**号4-3-5,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9分许,辛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峡山区**街**路路口北处因涉嫌酒后驾驶被群众举报,后被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在辛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2mg/100ml,表明辛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元梅
检察官助理:余秀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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