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14年9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25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辛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心意广场**酒吧等处饮酒。至2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其浙B9F****小型轿车从酒吧停车场行驶至工人路心意广场停车场入口处停车,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1mg/100ml。
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瑞 华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