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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66********,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点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其牌照为豫A*****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龙某某新街口交通岗处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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