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小学,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镇东陈**委会南水泥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张庄路段时,被谢集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g。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村委**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