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汉族,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722197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安丘市某某路由南向北行至某某村路段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记录查获及抽血过程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伟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安丘市大盛镇**村;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