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隆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云M*****号牌轿车从保山浩丰修理厂出发沿大保高速公路向隆阳区瓦窑镇行驶。18时30分,该行驶至瓦窑镇澜沧江收费站距收费站50米的疫情监测点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23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辛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检验意见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杨晓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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