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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号,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号院,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一大队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35分许,辛某某驾驶陕K****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沿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寨砭立体车库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 17mg/100ml,辛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1.系查扣;2.血醇浓度为93. 17mg/100ml;3.认罪; 4.2019年8月19日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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