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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0日被碧江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渝AT****号轿车行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路0公里+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随即将辛某某带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464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秋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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