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路**号**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辛某某在一收费QQ群内下载了一个名称为“14万,活动信息保存好”的txt文件并保存在其本人工作电脑中。民警于2019年9月26日抓获被告人辛某某时从其工作电脑中提取到该文件,该文件中共包含有131531个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其对应姓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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