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辽宁省凤城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8时30分,被告人辛某某驾驶冀******、冀******挂重型半挂货车,沿保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间市**镇**购物广场前丁字路口处,与骑自行车左转弯的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1月15日,辛某某主动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归案说明、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景震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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