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锡山区**镇**城**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9时55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牌号为豫D*****小型普通客车,沿无锡市锡山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由被害人何某某(男,殁年76周岁)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被害人何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30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联合腹部损伤死亡的特征。
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9年3月22日14时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何某某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收集的抽血、现场执法及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婷
检察官助理 褚俊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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