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镇**村**屯**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2005年因贩卖淫秽光盘被劳动教养;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浙L****小型轿车沿瑞金市象湖镇龙珠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02时30分许行驶至龙珠路明珠花园门口路段时(经鉴定,事发时浙L****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70.2-79.2km/h,该路段限速60km/h),遇苏某某驾驶赣州临时****二轮电动车沿龙珠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辛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辛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查询结果、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被告人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应当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辛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被害人,且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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