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超速驾驶鲁Q****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680公里800米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段时,撞侯某某跨坐在其停驶于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侯某某受伤,侯某某于当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电话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47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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