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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辛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为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黄某某趁公司保安不注意之机进入本市东城街道东莞**面包有限公司厂区内,辛某某在公司车间更衣室门外等候,黄某某进入公司车间更衣室从**号储物柜内盗走被害人姜某某的小轿车钥匙,后黄某某出到更衣室外将车钥匙交给辛某某。辛某某用钥匙打开车辆遥控找到姜某某的马自达牌小轿车(车牌号:皖K6****,价值116919.27元),辛某某上车负责驾驶该车搭载黄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8月5日,辛某某去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公安局同太派出所投案。 2019年8月9日,黄某某去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公安局菜园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辛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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