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2月3日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范某某(另案处理)为找程某某解决债务纠纷,邀约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在本区光谷中心神墩三路找到程某某的鄂A*****轿车,共同将准备上车驶离的程某某拦住,后采取铁锤击打、拳打脚踢、拖拽方式,将其强行控制至上述车辆后排位置,驾车将其带至本区**街**路一工地板房内索要债务。因程某某家人报警,同日24时许,范某某以程某某盗窃工地财物为由,安排辛某某驾车将其送至本区左岭派出所。途中,辛某某被民警抓获,程某某被解救。次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板房内将李某某、朱某某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及范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000元,并均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铁锤物证照片;2.发案及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对案笔录;5.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辛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为帮助他人索要债务,共同采取殴打方式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均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审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