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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宋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2104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导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岛市李沧区**路**期**号楼**单元1501。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辛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香烟。其中从2017年4月开始让被告人宋某某帮忙,从境外购得日本七星牌香烟,后加价出售给他人。

1.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先后多次向孙某某出售七星牌香烟,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3436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辛某某先后多次向吕某某出售七星牌香烟,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12550元。

3.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辛某某两次向李某某出售七星牌香烟共计人民币750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辛某某向李某某出售七星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5080元。

综上,被告人辛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9490元,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非法经营香烟,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被告人辛某某非法经营香烟仍为其代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仙德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具结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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