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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孙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辛某某别名辛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223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德惠市郭家镇团山村****组,现住德惠市盛世金城高层**单元**室。因赌博,于2015年12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222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德惠市郭家镇团山村**屯**组,现住德惠市盛世金城高层**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7日补查完毕重新已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夫妇以“香港六合彩”为依托,在德惠市郭家镇非法坐庄,接受下线汪某某、李某某、曲某某(均另案处理)投注,累计经营数额154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汪某某、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笔录、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以投机倒把的形式,非法经营彩票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爽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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