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晚,郑某甲(另案处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队民警传唤调查,被告人辛某某因帮郑某甲挪动涉案车辆,被周某某公安局依法调查,辛某某被释放后以此迁怒于郑某甲,2016年12月份,辛某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多次前往被害人郑某乙(郑某甲弟弟)的家中,对其进行威胁,要求郑某乙赔偿损失,郑某乙出于无奈,为了息事宁人通过任玮等人调解,给了辛某某26000元。被告人侯某某后又通过电话语言威胁郑某乙,向郑某乙索要钱财,郑某乙被逼无奈,通过王某某以“借款”方式给了侯某某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家属将26000元退还被害人郑某乙,郑某乙对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522809****。
2.被告人侯某某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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