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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辛某,男性,汉族,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08时许,被告人辛某与被害人辛某某还有一起的朋友在天水市秦州区**镇一家KTV喝酒,2019年12月16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辛某刚刚回到家中,接到同村村民辛某某的电话后说辛某某的车翻到路边地里了,让叫上辛某某开上铲车过来帮忙,被告人辛某赶到天水市秦州区**镇**村“白土坡”时看见辛某某已经用铲车将被害人辛某某的车拉上来了,被告人辛某喝过酒,因琐事与辛某某发生了争执,后被人劝开后回家。被告人辛某回到家中越想越生气,便在厨房拿了一把刀子,先找到辛某某家,没有找见辛某某,后在同村村民辛某某家里,找到了辛某某,俩人又开始因为前面的事情发生争吵,后辛某持刀将辛某某的面部、背部刺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辛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110接警记录单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刀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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