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辛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杜桥镇**村**号,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辛某酒后驾驶冀TG****号小型汽车,经景州连接线行驶至景县城西加油站处加油,因琐事与该加油站员工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2mg/100mL。

被告人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国峰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13185****。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