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辛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0872,汉族,初中文化,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组,无职业。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8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2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林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伙同林某、郭某某(在逃),于2018年8月15日6时许,在农安县****酒店二楼,哈尔滨****网购会议营销有限公司法人孙某某销售商品,以罗某某交押金未得到商品为由,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作案后赃款被分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罗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辛某、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林某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将网上逃犯扭送公安机关,属于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3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辛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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