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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林某敲诈勒索罪)_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8〕579号

被告人辛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0872,汉族,初中文化,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组,无职业。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8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2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0031,汉族,初中文化,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街****委****组,无职业。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8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8日由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林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伙同林某、郭某某(在逃),于2018年8月15日6时许,在农安县****酒店二楼,哈尔滨****网购会议营销有限公司法人孙某某销售商品,以罗某某交押金未得到商品为由,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作案后赃款被分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罗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辛某、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林某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将网上逃犯扭送公安机关,属于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3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辛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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