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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辛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 汉族,大专文化,**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部**,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00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辛某利用其在**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工作便利,通过移动介质拷贝的方式,向周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区域银保保单信息14万余条,供周某某等人在徐州市鼓楼区**广场**期**座**室从事投资理财业务使用。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戚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保险公司从业便利,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大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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