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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4021973********,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等地,以为被害人李某甲办理移民事项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3800元。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东方威尼斯酒店等地,以为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办理葡萄牙护照、比利时永久居住权为由,诈骗被害人唐某某共计人民币206万元。

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单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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