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住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无业,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2003年认识了被害人邵某某,2014年被害人邵某某离婚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陕A****1的昌河北斗星汽车载被害人邵燕燕行驶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路与未央路十字东南角方向南约100米的机动车道上时,因分手问题发生争执,邵某某要求下车,该辛阻止并强行将邵某某往车里推,期间该辛用放在车上的刀将邵某某刺伤,后邵某某挣脱下车欲逃离,跌倒在近绿化带行车道上,被告人辛某某追上前去,又持刀在邵某某颈部、胸部猛刺数刀,后驾车逃离现场,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被告人辛某某在蓝田县投案。经鉴定:邵某某应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及颈部、胸腹部,致左侧颈静脉半断离、右肺及肝脏损伤,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书及照片;4.书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星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