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河北省保定市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轻便三轮摩托车沿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许各庄村委会南约5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跨越隔离带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辛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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