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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航诈骗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辛某航,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许昌市长葛市******,群众。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月**日中午,被告人辛某航编造需要用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拿回家展示,向其父母要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紫色苹果11手机骗走后卖掉用于还账,经长葛市物价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4590元。

2、2019年**月**日晚,被告人辛某航编造需要用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拿回家展示,向其父母要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紫色苹果11手机骗走后用于自己使用,经长葛市物价中心认定该手机现价值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辛某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二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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