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3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6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道**巷**号,盗得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6元。
(二)2020年2月29日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增槎路江南市场1号办公楼楼下,盗得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自行车1辆。经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1元。
(三)2020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增槎路龙骏广场好又多超市门口,盗得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收据、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辛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辛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芋蓁
检察官助理 张 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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