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辛某,曾用名辛彩柱,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辛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辛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辛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村**组,将董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30元。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辛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村,将董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金箭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
3.2020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辛某至徐州市贾某某青山泉镇**村**楼,将刘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金彭牌V8时尚版电动四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8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纪某某、董某丙的证人证言;
3. 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辛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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