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辛兵兵,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兵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辛兵兵在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村尚龙电竞网咖三楼,趁被害人李某某暂时离开之机,盗走李某某放置在电脑桌鼠标垫上的苹果XSMax型金色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认定,涉案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破案后,实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辛兵兵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兵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兵兵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辛兵兵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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