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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轩某某非法拘禁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区**乡**庄村委**号,住址同上。2001年5月因抢劫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10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8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派人找到刘某某,并将刘某某带至上蔡县步行街南段**公司。到达公司后李某甲向刘某某索要高利贷无果后,李某甲指使李某乙、李某丙将刘某某带至汝南县和事前约好的轩某某会合,后几人将刘某某带至宿鸭湖后,轩某某等人手持电警棍电击刘某某,并将刘某某推至宿鸭湖中,之后一直拿电警棍电击刘某某不让刘某某爬上岸。刘某某在宿鸭湖中浸泡后爬上岸,轩某某等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刘某某跪在地上。直到晚上9时许,刘某某的妻子蒋某某交给李某乙、李某丙3万元后才放刘某某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轩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驿刑初字第44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驿刑初字第96号;驻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驻高公诉字[2005]12号;豫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轩某甲、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6.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持械侮辱、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轩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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