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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轩某某贩卖毒品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无业,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同年9月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6日,举报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某(已判决)贩卖毒品,后根据公安人员安排联系王某某购买毒品。王某某遂与张某某(已判决)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轩某某购买毒品。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周志勇(已判决)与轩某某携带两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河南省许昌市驾车来到郑州市与王某某会合后,由王某某带路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跃进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的鑫源宾馆附近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由周志勇将放置车内的两包毒品交与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鑫源宾馆213房间内,将两包毒品与公安人员乔装的购毒人员交易,后张某某、王某某携毒资欲离开时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两包和毒资人民币11300元,随后在该宾馆楼下将周志勇抓获。经现场称重,两包毒品分别重52.06克和49.03克,总重101.09克。经鉴定,从涉案的两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两包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86.0%、86.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2.同案张某某、王某某、周志勇的供述;3.证人忽海涛、姚某某的证言;4.物证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6.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轩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1010

附:

1.被告人轩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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